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内科政字〔2022〕21号)(以下简称《核定办法》)规定。经过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民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现场核定及公示等程序,现对符合要求的第二批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5月22日